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
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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