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8,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0,2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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