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菁
代 理 人 陳怡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臺林紙業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新生分│102年5月10日 │34,686元 │AD0000000 │ │
│ │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