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525號
TPDV,102,除,152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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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錢碧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九八一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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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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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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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錢碧絹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02年5月28日 │100,000元 │B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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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