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455號
TPDV,102,除,1455,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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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姚澤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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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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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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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00000-0 │1 │1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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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