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沅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錦
代 理 人 湯佩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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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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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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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鍋爸食品企業社│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2月31日 │ 8,400元 │GD0000000 │
│ │楊維賢 │北新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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