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翊登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羿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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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字第14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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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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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102年5月5日 │5,775元 │CR0000000 │
│ │司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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