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易美蓮
代 理 人 林玉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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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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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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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航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2年2月4日 │76,220元 │0000000 │ │
│ │司 余何蓓 │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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