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雅雁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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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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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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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1年12月27日 │10,000元 │AT0000000 │
│ │司台灣分公司鍾國興│城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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