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06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詹貯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中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69,930元,應繳裁
判費153,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52,9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應保留
寄送繕本之回執,以供核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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