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33號
TPDV,102,重訴,733,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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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余泰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懋開發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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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