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71號
TPDV,102,重訴,471,2013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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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振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芳魁
被   告 范芳源
      邱士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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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