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90號
TPDV,102,訴,490,2013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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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廖金裕
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以第一審
判決命上訴人廖金裕應返還系爭第568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
值計算上訴利益,其餘命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
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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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