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49號
原 告 陳建行(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陳張秀英(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簡陳幼(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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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郭本義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
事)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記事)及最新住居所址,並就本件為妥適之聲明
、追加應為被告之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