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749號
TPDV,102,訴,3749,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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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49號
原   告 陳建行(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陳張秀英(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簡陳幼(即陳添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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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郭本義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
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
  事)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記事)及最新住居所址,並就本件為妥適之聲明
  、追加應為被告之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郭本義陳添樹之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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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