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704號
TPDV,102,訴,3704,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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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04號
原   告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曉志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 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 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 ,起訴狀所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與公司登記資 料不符,請補正該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起訴時之法定 代理人名稱及住所,如於訴訟繫屬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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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