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26號
TPDV,102,訴,3626,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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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26號
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林君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起訴,雖依當時被告和橋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 示(見卷第75頁),於起訴狀上載以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廖振鐸,惟和橋公司早於102 年1 月4 日即召開股東常會 選任出新任董事、監察人,並由得票數最高之董事召集董事 會選出新任董事長李清良,且於本件起訴前之102 年1 月15 日,即已送請經濟部變更登記經受理審查,俟於102 年9 月 14日由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 在案,有和橋公司102 年1 月4 日股東會議事錄、102 年1 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 明細資料、和橋公司之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經濟部 10 2年9 月24日函及所附上開函文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卷第 12 5、135 至146 頁);訴外人廖津琳雖曾於102 年2 月間 提起本院另案10 2年度訴字第661 號事件,請求確認上開股 東會決議應為不成立、或無效、或應予撤銷,並請求確認該 股東會改選之董監事與被告和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 係均不存在,然廖津琳業於102 年3 月25日具狀撤回該另案 訴訟,並經本院通知該另案被告均未表示異議而於102 年4 月間訴訟終結在案等情,此經職權核閱該另案卷宗無訛。按 公司法第12條規定本即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改選 董事及董事長,並非以經登記為生效要件,本件李清良於經 上開股東會決議選出之董事召開董事會選為董事長時,即應 已成為被告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選舉董事之決議既未



被確定判決予以撤銷或確認不成立或無效,自仍屬有效,即 應以新當選董事長即李清良為被告和橋公司法定代理人進行 訴訟俾利盡力防禦,縱將來另有其他法院確定判決確認該選 任董事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或予以撤銷,與本件訴訟程序之 效力,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參 照);基此,原告起訴以廖振鐸為被告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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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