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0年度,15號
ULDV,90,小上,15,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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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十五號
  上 訴 人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安
  訴訟代理人 余文隆
  被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羽庭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本院斗六簡易
庭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額新台幣叁佰叁拾玖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下同)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 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至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 提起上訴狀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 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 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 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最高法院 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七六號判例、七十年台上字第二0二七號判例、七十一年 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可資參考。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 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萬八千元,未逾十萬元,自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惟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為:「一、本案依照相 關法令規定員工離職應提出辭職書,經相關人員簽准,方可離職。二、在無預警



集體請辭,致本公司工作推動造成空窗期,已致遭台電公司沒收工程保證金,尚 在處理中,矣此案件結案後,再行核付其薪資,而並非不付其薪資」,顯見上訴 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或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 事實,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 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上 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規定 ,本件上訴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中,既未表明 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其具體內容或具體事實之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提表明上訴理 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訴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包含第二審裁判費二百零七元、第二審送達費用一百零二 元,合計三百零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 項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之規定,命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其費用額。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 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2法 官 胡晏彰
~B3法 官 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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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