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李振添訴訟代理人 李慶治被 告 鄭猷祥被 告 鄭瑞禎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佩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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