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989號
TPDV,102,繼,989,201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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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嚴斌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嚴霖贈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完整 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2年7月19日寄存送 達西園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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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