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林惠淑 住台北市中山區錦州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昌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請提出林榮昌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林王花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
林王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請指定行鑑定之醫療院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