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72號
TPDV,102,消債更,172,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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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靖騰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靖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因支應生活需求情形下,向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新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致累積債務達新臺幣(下同)6,322,467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後經向最大銀行債權人遠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請債務前置調解,惟 債務人目前名下無其他財產、現任職於八方服務有限公司, 每月實際收入約為24,000元,扣除每月支出後,無法償還債 權銀行請求償還之金額,因而調解不成立,其每月收入約為 24,000 元,又扣除每月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伙食費6, 000元、電費2,000元、水費200元、交通費600元、電話網路 費1,500元、勞健保費786元等支出,每月支出共為21,086元 ,名下無其他財產,實無能力償還銀行要求還款金額,且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 :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99 、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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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下午5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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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方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