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韓毅雄即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之
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 究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 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3年12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0 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3年12月20日核 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1 年11月12日另為變更登記(本 院101證他字第1251號,登記簿第104冊第73頁第2621號)。 茲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 乃提請第3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 暨運動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2年8月2 日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 號函同意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 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骨關節暨運動 醫學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 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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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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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六條 │ │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 │⒈文字修正。 │
│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詳如董事名冊),任期為│⒉增訂董事為無給職規定│
│連選得連任。 │三年,連選得連任。 │⒊刪除連選連任之董事不│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 │ 得少於三分之二。 │
│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 │
│每屆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之,但連選連任之董事不得│ │
│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少於三分之二。每屆之董事│ │
│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 │ │
│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 │ │
│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
│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 │
│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 │
│補足原任為正。 │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 │
│ │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 │
│ │任期為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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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九條 │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董事會每年召開每年召開 │⒈刪除重複文字。 │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次董事會或三分之二以 │⒉參照工作事務手冊所 │
│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開,│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 附章程範例條修訂。 │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會議。 │⒊增訂董事長未依規定召│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開理├────────────┤ 開會議,經現任董事三│
│由請求召開董事會議時,董│第十條 │ 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 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請│
│內召開之,逾期不為召開之│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未│ 求召開董事會議時,董│
│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
│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 │ 十日內召開之,逾期不│
│之。 │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 為召開之通知,得由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主席。 │ 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之許可,自行召開之。│
│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第十一條 │⒋增訂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 聘及解聘之規定。 │
│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增訂董事委託代理出席│
│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對│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 之規定。 │
│於會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⒌合併第十條第十一條條│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 文內容。 │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意,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
│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 │
│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行之。 │ │
│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 │ │
│之: │訂。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 │
│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 │
│ 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三、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 │
│ 院為必要處分。 │擬議。 │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 │
│ 擔之擬議。 │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 │
│ 解聘。 │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 │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 │
│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參與該案之表決。 │ │
│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 │ │
│管機關備查。會後並將董事│ │ │
│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 │ │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 │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 │ │
│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 │ │
│事由之授權範圍;出席人員│ │ │
│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 │ │
│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 │ │
│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 │ │
│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 │ │
│委託代理出席。 │ │ │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 │ │
│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 │ │ │
│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 │ │ │
│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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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十二條 │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條次變更。 │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 │
│十一日止。 │三十一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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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 │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全│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全│條次變更。 │
│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 │
│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 │ │
│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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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 │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 │⒈條次變更。 │
│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月內辦理結算,檢具左列文│⒉參照工作事務手冊所附│
│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章程範例修訂。 │
│管機關核備。 │一、本會業務執行書。 │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二、年度結算。 │ │
│ 財務報表。 │三、財產目錄。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
│ 收支預算。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 │ │
│ 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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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 │ │
│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時,應│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時,應│條次變更。 │
│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 │
│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 │ │
│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 │ │
│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 │
│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 │ │
│利為目的之團體。 │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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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 │條次變更。 │
│法令規定辦理。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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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 │
│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 │條次變更。 │
│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 │
│亦同。 │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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