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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