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43號
TPDV,102,建,243,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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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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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