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42號
TPDV,102,建,242,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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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42號
原   告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02年7月1 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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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