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38號
TPDV,102,建,238,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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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8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查振東
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名稱有誤,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02年8月14日以102年度補字第849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被告正確機關名稱,惟原告至今尚未更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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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