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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