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6號
TPDV,102,家訴,26,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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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詠華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王信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王國柱
程序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新店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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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