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王詠華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王信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王國柱
程序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新店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