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33號
TPDV,102,家訴,133,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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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李作模
      鄭美麗
      李命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67建
  號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上開房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應提出鑑定報告,或聲請本
  院送鑑定)。
三、被繼承人鄭阿彩遺產中首飾珠寶之明細及價值(可聲請本院
  勘驗保管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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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