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李作模
鄭美麗
李命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67建
號房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上開房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應提出鑑定報告,或聲請本
院送鑑定)。
三、被繼承人鄭阿彩遺產中首飾珠寶之明細及價值(可聲請本院
勘驗保管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