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劉世煌代 理 人 何方婷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劉緹潔、劉俞湘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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