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253號
TPDV,102,家親聲,253,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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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劉世煌
代 理 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劉緹潔劉俞湘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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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