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鄭宛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釋明其與本院本院97年度繼字第574 號拋棄繼承事
件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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