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591號
TPDV,102,家聲,591,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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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鄭宛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釋明其與本院本院97年度繼字第574 號拋棄繼承事
  件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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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