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379號
原 告 王筱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賢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00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合計應繳4,5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