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982號
TPDV,102,司聲,982,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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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峻瑋工程行即伍翎瑋
相 對 人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89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 供新臺幣13萬元,有101年度存字第1687號提存書可稽。因 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惟並未全部勝訴,聲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於期 限內行使權利,然竟遭相對人拒領而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下稱新店分局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下稱宜蘭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公司設址現為空屋且無人居住,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設籍地目前無人居住,此分別有新店分局102年7月24日新 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查訪報告表)、宜蘭分局 102年8月21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查訪報告表)在 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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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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