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363號
TPDV,102,司聲,1363,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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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吳李玉璋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代 理 人 邱瑛琦律師
代 理 人 沈巧元律師
相 對 人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零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7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75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200,056元(計算式:84,655+115,401= 200,056)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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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