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明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 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按選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係訴訟之一造當事人對無訴訟能力之 他造當事人有進行訴訟之必要,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法院選 任特別代理人,俾使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倘本案訴訟並 無他造當事人存在,則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 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經 查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355 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 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前開說 明,其聲請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