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550號
TPDV,102,司票,14550,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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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550號
聲 請 人 朱林書豪
相 對 人 潘泰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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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4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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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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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1月10日 │150,000元 │未 載 │100年4月10日 │CH No234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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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1月20日 │100,000元 │未 載 │100年4月10日 │CH No2344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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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年5月13日 │100,000元 │100年8月12日 │100年8月12日 │CH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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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12月29日 │50,000元 │未 載 │100年4月10日 │CH No6463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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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9年9月29日 │100,000元 │101年10月29日 │101年10月29日 │TH No059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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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0年1月25日 │100,000元 │未 載 │100年4月10日 │TH No0596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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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