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550號聲 請 人 朱林書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泰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據號碼:CH No234480、CH No234482、CH No646355、TH No059639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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