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550號
TPDV,102,司票,14550,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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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550號
聲 請 人 朱林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泰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CH No234480、CH No234482、CH No646355、TH
  No059639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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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