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4073號
TPDV,102,司票,14073,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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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73號
聲 請 人 緗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若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款規定,應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
三、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本票原本。(9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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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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