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3749號
TPDV,102,司票,13749,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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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749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olores Jim Bryan Enriquez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勞動契約書影本及姓名為Dolores Jim Bryan E。
  (聲請狀所載與所提證物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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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