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3743號
TPDV,102,司票,13743,201309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建名
相 對 人 初沛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第1 期起按聲請 人定儲利率指數- 月變動加0.72% 計收,第25期起按定儲利 率指數- 月變動加0.92% 計算及第1 期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 指數- 月變動加0.82% 計收,第25期起按定儲利率指數- 月 變動加0.97% 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 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2 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按利率如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13743號│
├──┬──────┬──────┬───────┬──────┬─────┤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 │到期日及利息│年 息 │




│ │(新台幣) │(新台幣) │ │起算日 │(百分之)│
├──┼──────┼──────┼───────┼──────┼─────┤
│001 │13,900,000元│13,701,366元│101年12月24日 │102年4月7日 │2.3% │
├──┼──────┼──────┼───────┼──────┼─────┤
│002 │ 2,100,000元│ 2,070,215元│101年12月24日 │102年4月7日 │2.35% │
└──┴──────┴──────┴───────┴──────┴─────┘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