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賴瑞珠即賴克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前身陽明山士林鎮農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被繼 承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經本院以48年度全字第8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在案(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 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查,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48年3 月27日北院48執字第494 號函請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 地政事務所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後,相對人已於102 年7 月 3 日具狀撤回系爭土地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假扣押查封登記,而士林地政事務所嗣依本院民事執行處 之囑託辦竣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業經本院職權調取48 年 度執字第494 號卷宗審閱無訛,自無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 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