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613號
TPDV,102,司促,24613,2013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錦欣(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鈞震(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宗澤(原名李金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容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