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錦欣(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鈞震(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宗澤(原名李金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容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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