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小涵(即于傑安之繼承人)
于小劃(即于傑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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