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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