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543號)
債務人周金國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4,238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1元整(102/7/1
5-102/8/13按3.88%、102/8/14-102/8/15按18.25%)。(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44,23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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