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正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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