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337號
TPDV,102,司促,24337,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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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施詔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吉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民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五
  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零伍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萬零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壹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伍萬零玖佰
  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壹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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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