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286號
TPDV,102,司促,24286,201309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志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