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江讓即勝裕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公司
廢止前全體董事或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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