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275號
TPDV,102,司促,24275,201309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江讓即勝裕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郁企業有限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公司章程及查報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及公司
  廢止前全體董事或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寶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