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綉連(即詹德明之繼承人)、詹益國(即
詹德明之繼承人)、詹益泓(即詹德明之繼承人)、詹淑如(即
詹德明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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