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98號
TPDV,102,司促,24198,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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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進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安幼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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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